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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 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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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政发〔2016〕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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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10号)要求,经2016年7月7日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76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被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二、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行政审批流程,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三、各级各部门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强化与上级部门的沟通,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 四、各级各部门要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行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五、各级各部门要将贯彻落实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情况及相关制度建设情况等报市审改办。市审改办对各级各部门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列入绩效考评。
附件:钦州市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7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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